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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名在馬來西亞涉電信詐騙的我國籍嫌犯,遣送回台當天就被釋放。 聯合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大馬詐騙集團嫌犯,人抓回來,直接在機場全部釋放,舉國譁然,國民黨立委林為洲透過臉書簡單五點說明為什麼辦不了?第一、刑法第七條規定,本國人在他國犯罪,所犯罪行,最低刑期三年以上,才能偵辦。目前刑法339-4條集體詐欺罪刑度,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。因此只要嫌犯沒在本國犯案,司法單位無法偵辦。第二、假設已修刑法,可以偵辦了,他國相關卷證如果不提供,徒有法律也無從偵辦。但本案嫌犯只騙大陸人,目前兩岸依據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」處理相關事宜,提供卷證需經雙方協商,並無強制拘束力。第三、假設對方願意配合,提供卷證讓我方扣押人犯著手偵辦,將來審判也未必能夠定罪,因為這些是所謂「傳聞證據」,並不能做為法院判決的依據,而傳喚相關證人、受害人也有實質的困難。除非,將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」提升為法律位階(如與美國的司法互助協定),始能適用刑訴法159條第一項,「法律所規定者外」之傳聞法則排除。第四、即使將「共打協議」送立法院審查通過成為法律,那也只是台灣的法律,對岸是否配合偵辦、交人、提供卷證,還是得透過協商機制,並沒有強制拘束力。第五、在第三國抓到類似的台籍嫌犯(只對大陸人犯案)能否引渡回國審判,關鍵在於:台灣對這第三國的實質影響力,以及兩岸協商談判的結果。林為洲並做三點結論,一、修訂刑法第七條與339-4。二、「共打協議」送立法院審查立法。三、加強與對岸協商,落實「共打協議」共同打擊犯罪的實質精神,務必做到事前通知、事中連繫、事後協助。林為洲最後呼籲,把本質清楚,何需口水?開始來做事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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